东北林业大学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
一、档案鉴定由分管校长、档案馆负责人和有关业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,负责档案鉴定工作。

二、鉴定档案存毁需坚持“审查从细、存留从宽”的原则进行,首先由档案馆提出存毁意见,经领导小组审批后,由档案馆负责人员会同档案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存毁工作。

三、接收各类档案须严格进行鉴定审查,对保管期确定不当的案卷,提出上升或下降保管期限的意见,予以改正;对不符合条件的案卷,责成有关人员重新整理,确保保证档案齐全完整。

四、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馆提出应鉴定的档案并提交档案目录清单,经鉴定小组审阅后,写出鉴定报告,最后经学校领导批准。鉴定过程形成的材料,由档案馆归档保存。

五、档案销毁,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档案销毁的标准,严格进行鉴定,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,履行批准手续。

六、经鉴定确需销毁的档案,必须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,列出档案销毁清册。

七、对批准销毁的档案,必须化为纸浆可焚毁。不准出卖和作为废止处理且要有两人鉴销;销毁完毕,鉴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“已销毁”字样和销毁日期并签名盖章;必须在相应的《案卷目录》、《档案总登记簿》和《案卷目录登记薄》上注明“已销毁”。

八、准备销毁的档案,经领导批准后,须继续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。

九、档案销毁清册及相关审批手续,须在全总宗卷保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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